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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制作热食类食品,上海消消乐餐饮公司被罚1万元

2022-08-19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消消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擅自制作热食类食品,上海消消乐餐饮公司被罚1万元

 

据悉,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静安区宜川路851号1层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饭店),经营项目为生食类食品制售。该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见菜单,菜单上“午市套餐”页面,写有“盐烤青花鱼块配炒时蔬(附米饭,味增汤,小菜)38元”“泡菜牛肉锅(一人前)(配米饭、小菜)38元”“寿喜锅(一人前)(配米饭、小菜)38元”“什锦炒乌冬面(配小菜、味增汤)38元”“虾仁炒饭+小份泡菜(配小菜、味增汤)35元”,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内查见6洞灶台一个,微波炉一台,烤箱一台,煮锅四个,冰箱内查见待加工的牛肉、蔬菜等食品加工原材料。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见当事人收银系统内有已经售出的“寿喜锅(小锅)38元”、“福冈味増牛肠锅68元”,“牛肉泡菜锅38元”、“烤年糕12元”等热食类食品,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准经营项目为生事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2022年1月25日,经该局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擅自制作热食类食品,上海消消乐餐饮公司被罚1万元

图片来源:摄图网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上海消消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23101060039775,许可证核准经营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饭店),经营项目:生事类食品制售。自2021年12月18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制作热食类食品并对外销售。从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案发,当事人调取收银系统,菜单内菜品“寿喜锅(一人前)(配米饭、小菜)38元”在系统内名称为“寿喜锅(小锅)”,共计售出7份,共266元;“泡菜牛肉锅(一人前)(配米饭、小菜)38元”在系统内名称为“牛肉泡菜锅”,共计售出4份,共152元;另查见菜单外菜品“福冈味増牛肠锅68元”共计售出3份,共204元;“烤年糕”共计售出16份,共192元,总计售出热食类食品30份,总计1822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822元整。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此外,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并在检查后及时停止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1822万元;罚款1万元。

相关标签: 食品安全 寿喜锅 消消乐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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